个体户新税费优惠政策梳理 ! 都有哪些政策 ? 主要规定是什么 ? 该如何适用?
为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 , 财政部 、 税务总局近期发布了一 系 列 公 告 , 将 一 批 政 策 的 执 行 时 间 延 续 到 了 2 0 2 7 年 底 , 有 的 政
策优惠力度也更大了 。
具体都有哪些政策 ? 主要规定是什么 ? 该如何适用 ? 一起看下 :
01 增值税减免“ 有延续 ”
《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增 值 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减 免 增 值 税 等 政 策 有关 征 管 事 项 的 公 告 》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 0 2 3 年 第 1 号 :
对 月 销 售 额 1 0 万 元 以 下 (含 本 数 ) 的 增 值 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, 免征增值税 。
增 值 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适 用 3 % 征 收 率 的 应 税 销 售 收 入 ,减 按 1 % 征 收 率 征 收 增 值 税 ;适 用 3 % 预 征 率 的 预 缴 增 值 税 项 目 ,减 按 1 % 预 征率预缴增值税 。
上 述 政 策 执 行 截 止 时 间 由 2 0 2 3 年 1 2 月 3 1 日 延 续 到 2 0 2 7 年 1 月 3 1 日 。
举例
例 1 : 某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2 0 2 3 年 7 - 9 月 的 销 售 额 分 别 是 6 万 元 、 8 万 元 和 1 2 万 元 。 如 果 纳 税 人 按 月 纳 税 , 则 9 月 的 销 售 额 超 过 了 月 销 售 额 1 0 万 元 的 免 税 标 准 , 可 减 按 1 % 缴 纳 增 值 税 , 7 月 、 8 月 的 6 万 元 、 8 万 元 能 够 享 受 免 税 ; 如 果 纳 税 人 按 季 纳 税 , 2 0 2 3 年 3 季 度 销 售 额 合 计 2 6 万 元 ,未 超 过 季 度 销 售 额 3 0 万 元 的 免 税
标 准 , 因 此 , 2 6 万 元 全 部 能 够 享 受 免 税 政 策 。
例 2 : 某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2 0 2 3 年 7 - 9 月 的 销 售 额 分 别 是 6 万 元 、 8 万 元 和 2 0 万 元 ,如 果 纳 税 人 按 月 纳 税 ,7 月 和 8 月 的 销 售 额 均 未 超 过 月 销 售 额 1 0 万 元 的 免 税 标 准 ,能 够 享 受 免 税 政 策 ,9 月 的 销 售 额 超 过 了 月 销 售 额 1 0 万 元 的 免 税 标 准 ,可 减 按 1% 缴 纳 增 值 税 ; 如 果 纳 税 人 按 季 纳 税 , 2 0 2 3 年 3 季 度 销 售 额 合 计 3 4 万 元 , 超 过 季 度 销 售 额 3 0 万 元 的 免 税 标 准 , 因 此 , 3 4 万 元 均 无 法 享 受 免 税
政 策 , 但 可 以 享 受 减 按 1 % 征 收 增 值 税 政 策 。
02 个税优惠力度“ 有提高 ”
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年应纳税所得额范围 , 由不超
过 1 0 0 万 元 提 高 为 不 超 过 2 0 0 万 元 。
不论是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 , 在预缴 和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时均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。 应纳税所得额 不 超 过 2 0 0 万 元 的 部 分 ,减 半 征 收 个 人 所 得 税 。个 体 工 商 户 在 享 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 , 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
政策 , 且享受政策时无需进行备案 。
减 免 税 额 = (经 营 所 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不 超 过 2 0 0 万 元 部 分 的 应 纳 税 额 - 其 他 政 策 减 免 税 额 × 经 营 所 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不 超 过 2 0 0 万 元 部 分 ÷ 经 营 所 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) × 5 0%
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准确 、 如实填报经营情况数据 , 系统即可自动
计算出减免税金额 。
举例
例 1 : 纳 税 人 张 某 同 时 经 营 个 体 工 商 户 A 和 个 体 工 商 户 B , 年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分 别 为 8 0 万 元 和 1 5 0 万 元 , 那 么 张 某 在 年 度 汇 总 纳 税申报时 , 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应纳税所得额为
2 0 0 万 元 。
例 2 : 纳 税 人 李 某 经 营 个 体 工 商 户 C , 年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为 8 0 0 0 0 元 (适 用 税 率 1 0% , 速 算 扣 除 数 1 5 0 0 ) , 同 时 可 以 享 受 残 疾 人 政 策 减 免 税 额 2 0 0 0 元 , 那 么 李 某 该 项 政 策 的 减 免 税 额 =
[ (8 0 0 0 0 × 1 0% - 1 5 0 0 ) - 2 0 0 0] ×5 0% = 2 2 5 0 元 。
例 3 :纳 税 人 吴 某 经 营 个 体 工 商 户 D ,年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为 2 4 0 0 0 0 0 元 (适 用 税 率 3 5% , 速 算 扣 除 数 6 5 5 0 0 ) , 同 时 可 以 享 受 残 疾 人 政 策 减 免 税 额 6 0 0 0 元 , 那 么 吴 某 该 项 政 策 的 减 免 税 额
= [ ( 2 0 0 0 0 0 0 × 3 5% - 6 5 5 0 0 )
- 6 0 0 0 × 2 0 0 0 0 0 0 ÷ 2 4 0 0 0 0 0] ×5 0% = 3 1 4 7 5 0 元 。
03 六税两费继续“ 有减免 ”
自 2 0 2 3 年 1 月 1 日 至 2 0 2 7 年 1 2 月 3 1 日 , 对 个 体 工 商 户 减 半 征 收 资 源 税 (不 含 水 资 源 税 ) 、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、 房 产 税 、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、 印 花 税 (不 含 证 券 交 易 印 花 税 ) 、 耕 地 占 用 税 和 教
育费附加 、 地方教育附加 。
已 依 法 享 受 上 述 税 费 其 他 优 惠 政 策 的 , 可 叠 加 享 受 本 条 优 惠 政
策 。
举例
甲 企 业 为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, 符 合 《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继 续 实 施 物 流 企 业 大 宗 商 品 仓 储 设 施 用 地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优 惠 政 策 的 公 告 》 (2 0 2 3 年 第 5 号 , 以 下 简 称 5 号 公 告 ) 规 定 的 “ 物 流 企 业 ” 条 件 , 当 地 的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税 额 标 准 为 2 0 元 / 平 方 米 , 该 企 业 自 有 的 大 宗 商 品 仓 储 设 施 用 地 面 积 为 1 0 0 0 0 平 方 米 ,可 按 5 号 公
告 规 定 享 受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减 按 5 0% 计 征 优 惠 。
甲 企 业 是 否 可 以 叠 加 享 受 “ 六 税 两 费 ” 减 半 征 收 优 惠 政 策 , 年 应 纳
税额是多少 ?
解 析 : 根 据 《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进 一 步 支 持 小 微 企 业 和 个 体 工 商 户 发 展 有 关 税 费 政 策 的 公 告 》 (2 0 2 3 年 第 1 2 号 ) 第 四 条 规 定 ,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、 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
受 其 他 优 惠 政 策 的 , 可 叠 加 享 受 “ 六 税 两 费 ” 减 半 征 收 优 惠 政 策 。
在纳税申报时 , 甲企业可先享受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优 惠 政 策 , 再 按 减 免 后 的 金 额 享 受 “ 六 税 两 费 ” 优 惠 政 策 , 两 项 优 惠 政 策 叠 加 减 免 后 的 应 纳 税 额 为 :
2 0 × 1 0 0 0 0 × 5 0% ×5 0% = 5 0 0 0 0 元 。
04 融资贷款“ 有助力 ”
对 金 融 机 构 向 个 体 工 商 户 发 放 单 户 授 信 小 于 1 0 0 万 元(含 本 数 ), 或 者 没 有 授 信 额 度 ,单 户 贷 款 合 同 金 额 且 贷 款 余 额 在 1 0 0 万 元(含
本数 ) 以下的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, 免征增值税 。
对 金 融 机 构 向 个 体 工 商 户 发 放 单 户 授 信 小 于 1 0 0 0 万 元(含 本 数 ), 或 者 没 有 授 信 额 度 , 单 户 贷 款 合 同 金 额 且 贷 款 余 额 在 1 0 0 0 万 元 (含 本 数 ) 以 下 的 贷 款 , 利 率 水 平 不 高 于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中 心 公 布 的 贷 款 市 场 报 价 利 率(L PR ) 1 5 0%(含 本 数 ) 的 单 笔 小 额 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, 或贷款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中 心 公 布 的 贷 款 市 场 报 价 利 率(L PR )1 5 0%(含 本数 ) 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 , 免征增值税 。
A 政策依据
《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增 值 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减 免 增 值 税 政 策 的 公
告 》 (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 0 2 3 年 第 1 9 号 )
《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进 一 步 支 持 小 微 企 业 和 个 体 工 商 户 发 展 有 关
税 费 政 策 的 公 告 》 (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 0 2 3 年 第 1 2 号 )
《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进 一 步 落 实 支 持 个 体 工 商 户 发 展 个 人 所 得 税 优
惠 政 策 有 关 事 项 的 公 告 》 (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 0 2 3 年 第 1 2 号 )
《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支 持 小 微 企 业 融 资 有 关 税 收 政 策 的 公 告 》(财
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 0 2 3 年 第 1 3 号 )
《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金 融 机 构 小 微 企 业 贷 款 利 息 收 入 免 征 增 值 税政 策 的 公 告 》 (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 0 2 3 年 第 1 6 号 )
来 源 : 国 税 总 局 、 税 务 报 等